南京市铁人三项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南京市铁人三项运动协会(简称:南京铁协)
英文名称:NANJING TRIATHLON SPORTS ASSOCIATION
英文名称缩写:NTSA
第二条 南京市铁人三项运动协会是南京铁人三项运动者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南京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的业务主管是南京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按照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组织和团结南京市铁人三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医务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相关活动,指导发展南京的铁人三项运动。主题是:“强身健体、规范训练,积极参赛,为南京体育争光”。
第五条 住址:本协会住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砂珠巷小区4栋27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全面组织管理南京的铁人三项运动。协同有关部门,运用比赛杠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促进铁人三项运动的普及和发展。
二、拟定本协会竞赛管理制度,报请南京市体育局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南京铁人三项运动的相关活动。
四、按照我国体育法规和南京市体育组织有关规定,承办或协办省、市及全国性比赛。
五、组织和管理南京市铁人三项队伍的集训、科研,选派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参加全国及国际铁人三项组织的会议、竞赛、训练、科研等各项活动。
六、协助举办全国性铁人三项运动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班、座谈会、报告会、组织业务交流。
七、协助制定修改中国铁人三项运动的竞赛规则、裁判和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考核和审查南京市铁人三项运动的市级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的游泳、骑车、长跑及铁人三项俱乐部,经申请、报协会主席团批准,并经过法定程序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成员
南京的铁人三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科研人员具备入会条件,自愿向本协会或单位会员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和法定程序后,即成为该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铁人三项运动成绩较好,有一定的运动技能和体魄。
四、热爱铁人三项运动并具备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团授权给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南京市铁人三项运动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可优先考虑参加国内外比赛、训练、科学研究。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协会的各项任务,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团结。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奖励与处分
一、对为发展南京铁人三项运动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本协会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奖励。
二、对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对南京铁人三项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并给本协会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的会员,将视情节和后果,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纳会费或不接受本会给予的各项任务,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会员,按其自动退出协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实行代表制,由单位会员和会员小组选派代表参加。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会员选派的代表,在任期内如出现工作和职务的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可另行推选接替人员,由秘书处通过后报主席团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处工作人员;
三、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主席团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职责。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协会主席负责召集与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一、南京市铁人三项运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须经有关方面酝酿产生,报南京市体育总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二、南京市铁人三项运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体育界及铁人三项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报南京市体育总会和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南京市体育总会和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代表大会和秘书处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是南京市铁人三项运动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实施主席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全面负责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在秘书长、副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执行会员大会、主席团会议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二、全面负责铁人三项运动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三、开展国际交流,负责市级比赛的审批和组织工作。
四、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五、开展多种经营,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六、根据本章程规定,领导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 南京市铁人三项运动协会设以下分支机构:
一、俱乐部委员会
二、实业发展委员会
三、竞赛委员会
第三十条 南京市铁人三项集训队由领队、副领队、教练、队医、运动员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个人的资助和捐赠及其它方面的社会赞助;
三、会费;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南京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接受协会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相关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协会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微 会旗 会歌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微、由四个连在一起的正三角形线组成,周围由游、骑、跑的运动员形象组成。(见附图)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会旗(见附图)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会歌(待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项目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