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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案例经过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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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山飞鸡2 发表于:2007-3-7 11:18:00 经验值:10153ip地址已设置保密


今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母亲状告驴友,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一同出游的驴友案。
  
  在南宁市某生活网站上有一个旅游BBS,许多旅游爱好者都喜欢在这个平台交流,邀驴友一起出游。2006年7月初,论坛上出现了一个帖子:“7月8、9日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
  
  赵江是离南宁约100多公里的一条峡谷,这里山高林密,溪水淙淙,空气新鲜湿润,是南宁近郊少有的优良旅游探险地,虽然尚未划为旅游区,但许多旅游爱好者都知道这地方。帖子一发出来,就得到众多驴友的响应,纷纷在跟帖报名。也有驴友发帖子认为7月正值雨季,去赵江峡谷旅游并不适合,但没有引起报名者的重视。
  
  网名叫“手手”的小骆也报名参加了。21岁的小骆在南宁某公司任网络管理员,是一个既活泼又开朗的女孩子。她喜欢户外游,并且是这个网站FB行群的创始人和管理员之一,在南宁某网站的旅游版上小有名气。这次小骆是初次游峡谷。
  
  7月8日是周六,上午8时,十多名驴友准时在南宁市安吉汽车站集合,坐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到两江镇后,南宁驴友与发帖子的武鸣人小梁会合,并将60元的费用交给小梁管理。到了赵江峡谷,大家兴致勃勃地溯流而上。美丽的风景将大家都迷住了,一路上有说有笑。天不知不觉黑下来了,于是寻找露宿地。
  
  由于峡谷狭窄,驴友众多,大家只得分作几组找地方宿营。一些人在一面悬崖下,另一些则选择了河谷。由于露宿的地方河流处于上游地段,平时水很少,这几天也没下雨,几乎是断流状态,河谷地有一片宽敞的沙砾地,看上去是不错的扎营地。
  
  小骆所在的一组就扎营在河床上,她与好朋友小陈共用一个帐篷。扎营后,大家点上篝火,烧烤、喝酒、嬉戏,一直到次日凌晨,大家玩得筋疲力尽了,才一个个钻进帐篷睡觉。7月9日凌晨4点多,天开始下雨,由小雨渐渐转成大雨,天亮后又转为小雨。有的帐篷出现漏水,将睡在里面的人淋醒了,醒来的人走出来看了看天,又望了望河上游,没见有涨水的迹象,也就没发出警示。
  
  然而,早上7点,干涸的峡谷瞬间山洪滚滚──山洪来了,来得一点预兆都没有。在河边石头上坐着的几名驴友突然听到什么地方传来“轰轰”声,他们奇怪地四下张望。这时突然看到河床上方一股巨大的洪流如猛虎般扑下来,有人不由惊恐地大声喊:“洪水来了!”一时场面混乱,大家慌忙收拾行李往岸上跑。
  
  小陈和小骆仍在帐篷里睡觉。小陈先被巨大的水声惊醒,赶紧拍醒还在熟睡的小骆。可是还没等打开帐篷,山洪已把她们的帐篷淹没,巨大的水流将两人迅速推向下游。小陈出来玩得比较多,经验丰富,胆子大些,她拉开帐篷先将小骆推出去,自己再出来。初次游峡谷的小骆见此场面,吓呆了,几乎没有应变能力,任河水将她往下冲。小陈则一边游一边寻找河岸可抓的草木或河中的岩石。
  
  除了小陈、小骆,还有一名驴友也被冲进河里。当时水势很大,3人被水冲下河流的两级落差,那个驴友抓住了旁边的树枝,小陈和小骆也分别攀住了河中的大岩石。岸上几名驴友跑下来要救她们。相对沉着的小陈远远地对小骆喊:“你抓好不要动!”她用力爬上岩石,想从岸边跑过去拉小骆,可是当爬上石头时,她发现小骆已不见了。
  
  大约7点半,下游的驴友发现有鞋子、衣物、帐篷随洪水冲下来,意识到上游出事了,他们赶紧沿山路跑到上游查看情况。到了出事地点,发现小陈躺在地上,手和头部都划出长长的口子,鲜血直流,其他几个人在旁边手足无措。一年纪较大的驴友立即下令:女孩子先撤离,男的留下找人!两名男子扶小陈下山,但小陈十分不情愿,痛苦地嚷着:“我要找手手……”
  
  驴友们打110报了警,向两江镇ZF求救。不久,由武警、消防、民警、镇ZF工作人员、村民组成的50多人的搜救队赶到了现场展开搜救。驴友们也被送下山,到两江镇ZF休息。小陈则被送到镇卫生院疗伤。
  
  但由于峡谷水势太猛,两岸地势复杂,搜救十分不利。下午约15时,搜救队在出事地点下游数公里处的两块岩石中间,找到了小骆,遗憾的是,此时人已死亡。已到镇ZF休息的驴友们听到小骆已丧生的消息,一个个都不敢相信,惊得目瞪口呆,接着几个女驴友失声痛哭。
  
  回到南宁后,小骆意外身亡的消息,在驴友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12日的告别仪式上,200多名驴友自发地赶到南宁市殡仪馆吊唁小骆。几名女驴友还一直陪伴从天津赶来的小骆的母亲,以免她过于伤心,3名女孩还认了小骆母亲作干妈妈。小骆的母亲忧伤不已。
  
  事后,驴友们还不时在网上发帖纪念她,一个帖子说:“手手,走好,不要回头,天堂里没有洪水!请放心,你母亲已经认了3个干女儿,你的好朋友好姐妹们会照顾好你母亲的,请放心!带着你最爱挂的笑容,一路走好……”
  
  就在劫后余生的12名驴友慢慢地将这段惨痛的经历埋进记忆深处时,他们突然接到了法院送来的应诉传票。原来,小骆的父母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他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驴友们对此感到大为吃惊。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小骆的母亲认为,发起这次自助游的小梁,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合法证照便组织团队出游,并向成员收取60元费用,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另外,7月正值雨季,小梁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让团队在河床中安营,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和通知成员迅速安全撤离;小陈邀小骆同团出游,理应对小骆负安全防范义务;在当晚大暴雨的情况下,同住一帐篷的小陈没有提醒或要求小骆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小骆被洪水冲走。
  
  对其他被告,小骆的父母认为,小骆和他们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的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小骆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小梁、小陈等12名自助游成员应对小骆的死亡共负赔偿责任,他们应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万余元。
  
  法庭上,12名驴友认为,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小骆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她接受小陈的邀请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
  
  小梁称他只是发个帖子,没做任何“组织”的工作。小陈则称,此次出游自己只是邀请者,小骆出现了意外,自己并没有过错,她也在此次出游中受伤。被告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公安机关证明小骆的遇难是一起因山洪暴发引起的意外死亡事故,山洪暴发来势突然、迅猛,不能把山洪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告来承担。
  
  小梁的代理律师认为,小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不具有任何管理权,实质上只是本次活动的提议者。他不是旅行社的导游,不具有管理权,并不能约束他人,在这个组织中,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来去自由,而且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召集者、组织者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上的监护义务。而小梁收取的60元钱是作为自助游的平摊费用,是为了方便大家代收代支,没有任何盈利性质。
  
  另外,各自然人自发组合进山宿营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小骆的死亡是因山洪暴发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原告诉求的理由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山洪来势汹汹,绝大多数队员都只是穿着内衣内裤逃出来的。而救助别人是应当建立在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的前提下的,在本案中各被告显然没有这个条件和能力,因而不应当对小骆死亡承担救助责任。
  
  在一干好友或驴友相邀自助游越来越风行的今天,这起驴友人身损害索赔案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一名驴友在网上发帖子说,发生这样的过失,能叫谁买单?叫论坛来为你买单吗?论坛只是一个平台而已,一个供你发帖、跟帖、总结的平台。叫驴友中的“头驴”们为你买单吗?“头驴”也只是普通人,他们能出来召集活动,能冒着风险带队,已经是很有奉献精神了,更何况户外有很多不可预料的因素。让驴友们为你买单吗?不知道你是否想过,所谓的驴友,也就是游山玩水的玩伴,碰到危险更是无法预料的。
  
  也有驴友认为,在这次活动中,大家只顾自己玩自己的,没有相互提醒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没有组织起来以积极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对小骆的遇害,同游的驴友应承担一定的疏忽责任。如果活动没有具体、明确的组织者和活动受益人,但按相关判例,在没有确认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应当全体负责任。
  
  一名律师认为,如果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就无法进行索赔,山洪是自然灾害,无法避免,加上责任不明确,没有人为他们承担赔偿义务,遇难者要对自己负责。要是遇难者有工作单位,并在单位中买有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事情是在旅游景点或有单位直接管理的区域发生,比如公园,那么公园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记者从旅游人身意外险的附加条款第九条中看到,“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许多人也对目前自助游的盲目无序和监管无章现状表示了担忧。一位旅游界人士人认为,目前驴友自助游过于随意,特别是“召集人”、“领队”缺乏野外生存常识,缺乏对气象、地形、地貌的了解,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也缺乏,因而自助游不时出现意外事件。为此旅游管理部门应该成立自助游咨询机构,对驴友提供咨询和指导。
  
  同时,旅游部门应建立对自助游召集人的认证制度,对召集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因为自助游发生意外,召集人或领队的责任心缺乏往往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没有这样一个责任认定机制,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人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也会造成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和盲目化。
(资料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以下是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7日,被告梁某用“色狼回心转意”的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贴,召集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贴子内容为:“7月8、9号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这地方我想也有很多人知道了…这周周末人还要继续,有人要一起来吗?电话:1387717XXXX,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左右,明天周六8点正准时在安吉站集合”。

受被告陈某邀请,受害人骆某(系两原告之女)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7月8日上午,共有包括骆某及另外11名被告在内的12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某汇集,在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

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就在赵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其中骆某与被告陈某同住一个帐篷。从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暴雨。7月9日上午7时许,连场的大暴雨导致赵江山洪爆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冲走。12名被告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经失踪,遂打电话报警。此后,由两江镇ZF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的三联村处河谷石缝中找到已经遇难的骆某的遗体。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在本次户外活动中,各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根据受害人骆某与各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及当时的客观条件,各被告应否对骆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2、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有何依据。

法院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户外探险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如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没有一个责任认定机制。而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就会造成户外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盲目化。

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表面上看,所有参与人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自发参与活动,虽然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经常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相互间不须对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即所谓的“免责条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而在法学理论上,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本案中包括骆某生命丧失的事实、原告为办理丧葬适宜支出了各项费用而导致财产损失的事实和原告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2、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上,要求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因此,对于本案最重要的第1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应根据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在本次户外活动中的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

对被告梁某而言:首先,梁某是此次户外活动的发贴人,由其制定出行日期、路线、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其一系列行为均具有组织行为的特征,应认定其为组织者;其次,梁某向每一位出行队员都收取了60元的活动经费,虽名为AA制,但在其未能举证证明此次活动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队员的情况下,应推定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又因其不具备进行营利活动的资质,故其行为具有一定违法性;第三,梁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的意识,对指导队员认识困难、克服困难和危险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却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选择了在南方的暴雨季节,在属于山洪下泻通道的河谷中安扎帐篷露营休息,且在当晚连下几场暴雨的情况下,既不安排队员守夜,也不组织队员及时撤离,最终发生骆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具备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必须承担本案中最重大的责任。

对骆某和其余11名被告而言:首先,二者在户外活动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团队,但却不顾当时的气候与环境,盲目跟随梁某前往,既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亦有一定过错;其次,二者之间虽然没有身份上的关联关系,也不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职人员,如警察、消防队员或救护员,但基于有相约进行户外探险行为,在发生危险时,除具有对自身的救助义务外,也就具有了对他人进行救助的义务;第三,对于除梁某之外的11名被告而言,已经完成了自救义务,在当时的自然环境下救助他人的客观条件已实际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对于骆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仅需承担本案中最轻的责任,而对于骆某而言,在团队中既未完成自救的义务,也未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故其在本案中应承担比除梁某之外的11名被告更重的责任。

因此,本院酌定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据此,法院判定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354万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万元。


我还是那个看法,会上诉改判的,估计二审是庭外和解,或是把金额大幅度降低,意思一下

源自:我爱单车 作者:雪山飞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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