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大车友来说,爱车被盗是令人非常气愤的一件事。不过,买卖脏车的更可恶。贩卖脏车绝对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购买脏车却不一定是违法犯罪行为,为什么呢?
实际上,在法律条文中是没有“脏车”一说的,法条中正确的称呼是“赃物”。对于什么是“赃物”,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确切的定义,但是法律界已经有共识,那就是:凡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得来的物品都是赃物。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数额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公安机关也会按《治安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明知”的判断,有“确定说”和“可能说”两种。“确定说”认为,明知就是确知,即行为人明白地知道是赃物,对赃物具有确定性的认识,这种确定认识包括两方面,一是为犯罪所得,二是犯何罪所得。如果对赃物的认识不确定,就不能认为是明知。“可能说”认为,明知有确知与不确知之分。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程度上的差别,但都属于明知的范围。如果要求只有确知才是明知,实践中就可能使一些收购赃物者借口没有确知为由逃避惩罚。因此,对赃物的明知不限于确知,只要认识到可能来路不正,就足以构成明知。为什么同是购买赃物,有人被以收购赃物罪追究,有人却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原则上,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赃物存在追赃的问题。但是,原则之上有例外,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在有营业执照的公共场所购买的。第二种,是以拍卖方式取得的。第三种方式,是通过交易所方式取得的,交易所有执照。许多人(第三人)在不知该物品为赃物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了该物品,这样就形成了刑事案件中“善意取得的赃物”。我国现行的民事、刑事法典中至今还没有对被善意取得赃物的物权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近几年在一些司法文件中,出现了有倾向性的规定。作为善意取得赃物的第三人,其取得赃物一般是通过正常的买卖行为或基于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民事行为均符合民事法律所要求的合法、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所以其取得财物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对于绝大多数自行车爱好者来说,一辆自行车是不是赃物,应当很容易判断。在一个没有营业执照的场所,一辆七八成新的车子,要价不足原值的二分之一,而且拿不出原始购车发票或自行车证的,绝对是脏车。所以,奉劝广大车友,一定要到合法正规的销售场所买车,并且索要购物发票,这样绝对不会有买脏车的嫌疑。支持合法交易,反对买卖脏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25 20:05:46编辑过]
源自:我爱单车
作者:我爱加重和公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