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户外活动又出现了一次领导和队员的悲剧,一个女同学死了,家属要求网站和领导赔偿四十万.
现在海淀法院和一审判决下来了,人死不能复生,但是对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是存在的/在东方红自行车论坛上看到了车友们对此的讨论。很有益义,值得讨论得地方很多!!反思ILC,当然不希望网站发生这种悲剧,因此,引起足够的思想重视是十分必要的。我想,个人保险是必须的,同时,网站绝对不能在组织活动时收费以及活动的发起者夏子案件的一审结束了,大家有何看法。 夏子案件的一审结束了,大家有何看法。夏子案件一审结束,总结就是,组织者(领队)不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网站也没有责任。说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1:做出无责任宣判的理由在宣判书上可以理解前提有三个:非盈利(到出事也没收钱,领队垫款);公共景区;事先的无责声明;
2、相约骑车出门和这些有多大的适用性,基本可以理解为骑车比徒步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要小。但在实际中,骑车同行人员互相所负安全责任要多,比如互相照应或飚车
3、量力而为。不强争先,安全第一!!
只看该作者
这样判是对的,从法理上权利和义务必须匹配,作为同样是驴友的领队没有理由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事人的父母是伤心过度了。这也提醒了我们进行长途越野时要量力而行,关键是适量运动,别总想冲刺自己的极限,太危险了,对自己的身体也无益。 看来无责声明还是有点用的
对打官司而言,原告和被告都承受了精神压力。这件事从法理上说领队不应担责的,纯属我个人观点。没判之前我也是这个观点。这事如果参与者和组织者都吸取了教训才是这场官司的真正意义。有个在足球场受伤的案子和这个几乎相似。不会骑车 我没觉得是坏事,至少引起重视了。
买个保险,多学习些户外知识,不逞能,都比打官司好用。
想想那领队吧,平白无故日思夜想的能睡好吗?多少是有些冤枉,他的损失应该找谁赔呀。
就因为在网上发个帖子就要尽一个类似监护人的角色,这是显失公平的。不会骑车 我也非常支持这样的判决。
如果真的把责任算到领队和绿野上,那中国的户外运动都没法办了
现在中小学的孩子已经强悍到哪哪哪磕破了都要学校赔了,试想这样的人长大了如何靠自己承担责任呢
磕破了爬起来,别有了事都赖别人车不离手 手不离车
车在人在 车毁人亡
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孙先生夫妇诉被告郝先生、被告张女士、被告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孙先生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7年3月6日,被告郝先生在绿野公司经营的网站发布“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计划”。次日二原告之女小颖(化名)以网名“夏子”的名义报名参加了上述活动。由于活动当日所租车辆晚点及天气原因,大家协商路线变更为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当晚22时30分,小颖突然出现虚脱症状,郝先生遂拨打电话报警。次日凌晨1时许小颖昏迷不醒。2007年3月11日中午,小颖被送至门头沟区斋堂医院救治,已死亡。另,绿野公司网站于2007年1月29日发布说明称该网旨在为户外爱好者提供一个交流的、组织和参加活动的平台,领队需具备领队资格,是AA制的活动。
原告认为,郝先生、张女士的组织行为导致小颖死亡的损害后果,绿野公司盲目鼓励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活动具有主观过错。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是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其特点体现为对活动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能力。本案中,小颖是在攀登灵山的过程中死亡,事发地点属对公众开放的自然风景区,郝先生和张女士虽制定了出行线路,但二人显然均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郝先生和张女士组织此次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小煜至事发时止尚未实际交纳费用,因此二人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
郝先生、张女士另在免责声明中对领队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说明无法体现活动的发起人已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合同承诺。郝先生、张女士所计划的出行地点属开放性的风景区,对旅游者并无条件限制或禁入情形;根据法医尸检报告显示,小颖符合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排除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小颖在活动早期即已出现体力不支等症状,当晚出现特殊情况后,郝先生及参加活动人员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自助游领队在承担制定出行线路、经费管理、协调成员意见等额外责任后没有从中收获额外利益。小颖作为对其行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免责声明中的风险提示及对户外登山活动的认识做出判断,根据自身状况对活动加以选择。此外,没有证据显示绿野公司与领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直接从活动本身获取经济利益。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未明确表示上诉 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此次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小煜至事发时止尚未实际交纳费用,因此组织者不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2、当晚出现特殊情况后,当事人及参加活动人员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3、自助游领队在承担制定出行线路、经费管理、协调成员意见等额外责任后没有从中收获额外利益。4、小颖作为对其行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免责声明中的风险提示及对户外登山活动的认识做出判断,根据自身状况对活动加以选择。5、没有证据显示绿野公司与领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直接从活动本身获取经济利益。最重要的两点:是否存在商业行为,包括领队与队员,领队与网站;是否有合理救助;按照本次判决,我们日常的个人发起活动应该都不会有问题(前提是不要预收费用),并且不应该有明显过失,比如鼓励危险行为,并且出现问题时应该尽应由的救助责任。不过有实体店依托的俱乐部组织的活动不知道能不能跳开商业行为或者经济利益之类的问题,虽然可能是非直接的~
打官司为了什么 是钱吧 所以要把保险上足了 50-100万的保额太低 所以多上几个保险公司的 出了事儿每个公司都赔钱 给家里留个几百万的 也算实现财务自由了 (当然是以牺牲自己为代价的) 当然最好不出事儿 生命高于一切 所以很有时候生命显的很脆弱
三月初去灵山穿越,那个领队和其他队员的体力只够保证自己活着回来的,但是他要负道义上的责任 夏子要是美国公民你试试.ZF狗奴才样立刻显现.
她这种情况即使买了意外险也不见得能赔。意外伤害的意思指:是外来的、突发的、无法预见的情况发生,且这种情况的发生正是导致伤害的直接原因。如果是被山上的石头砸到应属于天气变冷是可以预见的,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突发的。保险是否能赔值得商榷。法院说得好:小颖是对其行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运动要适量,别勉强自己,别把好事变成坏事。
一些细节,与法律无关,于与脑子是否正常关系很大:
1,夏天需要超过10小时的活动,扔成冬天新手一日活动(通常冬季活动计划为下午4点前一定扎营,而冬季行走速度基本当作夏天1/2好了,比如小五台,夏季可以20小时一天连穿,冬季连穿需要4-5天+天气好运气好)
2,大雪,不对雪套这样的基本装备做要求。
3,从下午开始,各条下撤路线通通不走,各个别的队伍劝下山通通不听
4,9点的时候附近扎营的问是否需要帮助,得到结论是info的队伍,org的人你别管。
5,强人自己在前面走,弱人在后面爱死爱活呢...
6,回来对死者父母连道歉的意思都没,号称说道歉了还怎么在这个圈混
最早关注的时候死者父母只想得到的是真诚的道歉,都得不到听到的只是坚决不承认自己有责任。还有,有朋友当时在山上,晚上9点手台抄到他们,得到的回复是我们的队伍不用你们管。反正我发誓真见到那个 ...
呵呵~~! 我是不会盲目跟不认识的人去做这种危险运动的, 通过案例顺便提醒下车友:您自己的身体情况您自己清楚,生命在您自己手中,请您自己量力而行吧! 顺便声讨那些sb领队
判的对,好自为之吧。判谁有用吗? 那个在天之灵想告吗?谁也不会知道了,过去的事了
源自:我爱单车 作者:陆臣千


















